水泥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前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條的規定,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在原《水泥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4915-85)的基礎上修訂。
本標準按年限和區域規定了水泥廠各排放點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粉塵無組織排放控制限值。
本標準從1997年1月1日起實施;
從實施之日起,本標準代替GB4915-85《水泥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科技標準司提出;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1 范圍
本標準按年限和區域分別規定了水泥廠各排放點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粉塵無組織排放控制限值。
本標準適用于水泥廠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設計、竣工驗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礦山開采與現場破碎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
GB3095-1996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GB9137-88保護農作物的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濃度
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標準狀態的干排氣
標準狀態的干排氣指在溫度為273K,壓力為101325Pa時的不含水分的排氣,本標準排放濃度均指標準狀態干排氣中的濃度。
3.2 回轉窯
回轉窯是一個回轉臥式圓筒型水泥熟料煅燒設備。它包括濕法窯(包括帶料漿過濾機的濕法窯)、干法窯(包括帶余熱鍋爐的干法窯)、立波爾窯(包括一次和二次通過)、干法懸浮預熱窯、預分解窯和各種新型水泥燒成窯系統。
3.3 立窯
立窯是一個靜止的立式圓筒型熟料煅煤設備。它包括機械立窯和普通立窯。
3.4 烘干機、烘干磨、煤磨和冷卻機
烘干機指各種型式物料烘干設備;烘干磨指物料烘干兼粉磨設備;煤磨指各種型式煤粉制備設備;冷卻機指各種類型(筒式、篦式等)冷卻熟料設備。
3.5 破碎機、磨機、包裝機和其它通風生產設備
破碎機指各種破碎塊粒狀物料設備;磨機指各種物料粉磨設備系統(不包括烘干磨和煤磨);包裝機指各種型式包裝水泥設備(包括水泥散裝倉);其它通風生產設備指除上述主要生產設備以外的需要通風的生產設備,其中包括物料輸送設備和各種類型貯庫等。
3.6 粉塵無組織排放
粉塵無組織排放指水泥廠廠區內物料堆放揚塵、物料輸送和窯磨機等設備的粉塵泄漏等。
4 技術內容
4.1 標準分級
本標準規定的一、二、三級標準,分別與GB3095的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相對應:
一類區執行一級標準;
二類區執行二級標準;
三類區招待三級標準。
4.2 標準值
本標準按年限和區域類別,規定了水泥廠各排放點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粉塵無組織排放控制限值。根據建設的水泥廠環保影響報告書(表)批準日期,分別按第4.2.1、4.2.2和4.2.3條確定應執行的標準;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建設的水泥廠,按補做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批準日期確定應執行的標準。
4.2.1 1985年8月1日之前建設的水泥廠,煙塵和粉塵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噸產品排放量應按表1、表2執行。
表1 生產設備煙塵或粉塵排放限值
生產設備名稱 一級 二級 三級
排放濃度 噸產品排放量 排放濃度 噸產品排放量 排放濃度 噸產品排放量 mg/m3 kg/t mg/m3 kg/t mg/m3 kg/t
回轉窯 150 0.8 400 2.1 600 3.2
立窯 150 0.6 400 1.6 600 2.4
烘干機,烘干磨、煤磨
及冷卻機(單臺) 150 0.8 250 1.3 400 2.1
破碎機,磨機,包裝機及
其它通風生產設備(單臺) 100 0.07 150 0.10 200 0.14
表2 水泥廠粉塵無組織排放限值
級別 一級 二級 三級
距廠界外20米處空氣中粉塵
最高允許濃度* mg/m3 1.0 2.0 4.0
* 扣除參考值.
4.2.2 1985年8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之間建設的水泥廠,煙塵或粉塵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噸產品排放量應按表3、表4執行。GB3095中的一類區禁止排放。
表3 生產設備煙塵或粉塵排放限值
生產設備名稱 二級 三級
排放濃度mg/m3 噸產品排放量kg/t 排放濃度mg/m3 噸產品排放量kg/t
回轉窯 150 0.6 300 1.2
立窯 150 0.6 400 1.6
烘干機,烘干磨、煤磨
及冷卻機(單臺) 150 0.6 250 1.0
破碎機,磨機,包裝機
及其它通風生產設備(單臺) 100 0.07 150 0.10
表4 水泥廠粉塵無組織排放限值
級別 二級 三級
距廠界外20米處空氣中粉塵
最高允許濃度* mg/m3 1.5 3.0
* 扣除參考值.
4.2.3 1997年1月1日起建設的水泥廠,煙塵或粉塵和有害氣體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及噸產品排放量應按表5、表6執行。GB3095中的一類區禁止排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