煉焦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前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條的規定,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分年限規定了機械化煉焦爐無組織排放的顆粒物、苯可溶物和苯并(a)芘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與非機械化煉焦爐顆粒物、二氧化硫、苯并(a)芘、林格曼黑度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噸產品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量。
本標準從1997年1月1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局科技標準司提出。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1 范圍
本標準分年限規定了機械化煉焦爐無組織排放的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與非機械化煉焦爐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噸產品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量。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機械化煉焦爐和非機械化煉焦爐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設計、竣工驗收及其建成投產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
GB3095-1996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GB/T 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標準狀態
指煙氣溫度為273K、壓力為101325Pa時的狀態,本標準中污染物排放濃度均指標準狀態干煙氣中的數值。
3.2 非機械化煉焦爐
本標準所指的非機械化煉焦爐是:以洗精煤為原料有配煤工藝;成焦率≥70%;爐體嚴密、內外燃供熱;煙氣集中排放,焦爐煙囪高度不低于25米。
4 技術內容
4.1 排放標準的適用區域
4.1.1 本標準分為一、二、三級標準,分別與GB3095的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相對應:
一類區執行一級標準;
二類區執行二級標準;
三類區執行三級標準。
4.1.2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禁止在GB3095中一類區新建、擴建機械化煉焦爐和非機械化煉焦爐;改建項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4.2 排放標準
4.2.1 1997年1月1日之前通過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的機械化煉焦爐,無組織排放的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按表1執行
表1 現有機械化煉焦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mg/m3
標準
級別 一級 二級 三級
污染物 顆粒物 苯可溶物 苯并(a)芘 顆粒物 苯可溶物 苯并(a)芘 顆粒物 苯可溶物 苯并(a)芘
(BSO) (Bap) (BSO) (Bap) (BSO) (Bap)
排放標準值 1.0 0.25 0.0010 3.5 0.80 0.0040 5.0 1.20 0.0055
4.2.2 1997年1月1日起通過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的機械化煉焦爐,無組織排放的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按表2執行。
表2 新建機械化煉焦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mg/m3
標準級別 二級 三級
污染物 顆粒物 苯可溶物 苯并(a)芘 顆粒物 苯可溶物 苯并(a)芘
排放
標準值 2.5 0.60 0.0025 3.5 0.80 0.0040
4.2.3 1997年1月1日之前已經投產的但未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機械化煉焦爐,應根據補做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通過審批的時間,確定無組織排放的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按表1或表2執行。
4.2.4 1997年1月1日之前通過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的非機械化煉焦爐,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噸產品污染物排放量和林格曼黑度按表3執行。
表3 現有非機械化煉焦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污染物 單位 排放標準值
一級 二級 三級
顆 粒 物 mg/m3(標態) 100 300 350
kg/t(焦) 1.2 3.5 4.0
二氧化硫 mg/m3(標態) 240 500 600
(SO2) kg/t(焦) 3.0 5.5 6.5
苯并(a)芘 mg/m3(標態) 1.00 2.0 3.00
(Bap) kg/t(焦) 0.010 0.020 0.025
林格曼黑度 級 ≤1 ≤1 ≤1
4.2.5 1997年1月1日起通過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的非機械化煉焦爐,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噸產品污染物排放量和林格曼黑度按表4執行。
表4 新建非機械化煉焦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污染物 單位 排放標準值
二級 三級
顆 粒 物 mg/m3(標態) 250 300
kg/t(焦) 3.0 3.5
二氧化硫 mg/m3(標態) 400 450
(SO2) kg/t(焦) 4.5 5.0
苯并(a)芘 mg/m3(標態) 1.50 2.00
(Bap) kg/t(焦) 0.015 0.020
林格曼黑度 級 ≤1 ≤1
4.2.6 1997年1月1日之前已經投產的但未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非機械化煉焦爐,應根據補做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通過審批的時間,確定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噸產品污染物排放量和林格曼黑度按表3或表4執行。
4.3 其他規定
機械化煉焦爐的荒煤氣不得直接排放大氣,應于1998年1月1日之前在荒煤氣放散管頂部按裝自動放散點火裝置。
5 監測
5.1 采樣點
機械化煉焦爐無組織排放的采樣點位于焦爐,爐頂煤塔側第1至第4孔炭化室上升管旁。
非機械化煉焦爐應按GB/T 16157的規定確定采樣點。
5.2 采樣頻率
5.2.1 機械化煉焦爐應在正常生產狀況時進行采樣,采用中流量采樣器(無罩、無分級采樣頭),在焦爐爐頂的連續采樣時間為4小時/次。
5.2.2 非機械化煉焦爐應在≥60%的焦爐孔數處于點火、結焦期時進行采樣及林格曼黑度的測定。
5.3 監測方法
本標準中林格曼黑度的監測方法可選用林格曼黑度煙氣濃度圖、測煙望遠鏡和照相法;苯可溶物(BSO)的監測方法,采用附錄A《苯可溶物(BSO)的測定一重量法》;二氧化硫(SO2)的監測方法參照執行《空氣和廢氣監測分析方法》中碘量法或甲醛緩沖溶液吸收-鹽酸付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苯并(a)芘的監測方法參照執行GB8971-88《大氣飄塵中苯并(a)芘(Bap)的測定方法或《空氣和廢氣監測分析法》中推薦的高效液相色譜法;待國家環境保護局頒布相應方法標準后,執行相應標準。
5.4統計
非機械化煉焦爐的焦炭產量以設計產量為準。
6 標準實施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