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條的規定,制定本標準。
原《燃煤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23-91)是1992年8月1日開始實施的較新標準,因此,本標準考慮到了與GB13223-91的銜接:本標準劃分的Ⅰ、Ⅱ兩個時段各包括的火電廠分別與GB13223-91中的“現有火電廠”和“新擴改火電廠”相一致,技術內容也基本一致。本標準修訂的重點是制定Ⅲ時段的各類大氣污染的排放標準。
本標準根據我國大氣二氧化硫及酸雨污染日趨加劇、火電廠是排放二氧化硫的重點行業的特點,對位于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內,1997年1月1日起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新、擴、改建火電廠(本標準將其劃分為第Ⅲ時段)實行二氧化硫的全廠排放總量與各煙囪排放濃度雙重控制,其他地區的實行全廠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同時,對這一時段火電廠煙塵排放標準的制定考慮到推動四電場高效靜電除塵器的應用。另外,根據近幾年我國已開始引進鍋爐低氮燃燒技術,為促進該技術推廣發展,及早控制火電行業氮氧化物的排放,本標準首次規定了排放氮氧化物的標準限值
本標準從實施之日起,代替GB13223-91《燃煤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本標準從實施之日起,GB13223-91《燃煤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即行廢行。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局科技標準司提出。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分年限規定了火電廠最高允許二氧化硫排放量、煙塵排放濃度和煙氣黑度,規定了第Ⅲ時段火電廠二氧化硫與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本標準適用于單臺出力在65t/h以上除層燃爐和拋煤機爐以外的火電廠鍋爐與單臺出力在65t/h及以下的煤粉發電鍋爐的火電廠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設計、竣工驗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
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標態
指煙氣在溫度在273K,壓力為101325Pa時的狀態。本標準中所有污染物的排放濃度均指干煙氣標態時的數值。
4 技術內容
4.1 年限劃分
本標準將火電廠按年限劃分為以下三個時段:
Ⅰ時段-1992年8月1日之前建成投產或初步設計已通過審查批準的新、擴、改建火電廠;
Ⅱ時段-1992年8月1日起至1996年12月31日期間環境影響報告書通過審查批準的新、擴、改建火電廠,包括1992年8月1日之前環境影響報告書通過審查批準、初步設計待審查批準的新、擴、改建火電廠;
Ⅲ時段-1997年1月1日起環境影響報告書待審查批準的新、擴、改建火電廠。
4.2 煙塵排放標準
4.2.1 火電廠鍋爐最高允許煙塵排放濃度是以除塵器出口過量空氣系數a為1.7(第Ⅰ、Ⅱ時段)或1.4(第Ⅲ時段)時的固態排渣煤粉爐為基礎而定。
4.2.2 第Ⅰ時段的火電廠鍋爐最高允許煙塵排放濃度和煙氣黑度按表1規定執行。
表1 第Ⅰ時段的火電廠鍋爐最高允許煙塵排放濃度和煙氣黑度 mg/m3
| 分類 | 燃料收到基灰分Aar,% | 煙氣林格曼黑度 級 | |||||||
| Aar≤10 | 10<Aar≤20 | 20<Aar ≤25 | 25<Aar≤30 | 30<Aar ≤35 | 35<Aar≤40 | Aar>40 | |||
| 電除塵器(1) | 200 | 300 | 500 | 600 | 700 | 800 | 1000 | 1 | |
| 其它除塵器(2) | 800 | 1200 | 1700 | 2100 | 2400 | 2800 | 3300 | 1 | |
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注:(1)也適用于袋式除塵器
(2)其它除塵器包括文丘里、斜棒柵、泡沫、水膜、多管、大旋風等除塵器。
4.2.3 第Ⅱ時段的火電廠鍋爐最高允許煙塵排放濃度和煙氣黑度按表2規定執行。
表2 第Ⅱ時段的火電廠鍋爐最高允許煙塵排放濃度和煙氣黑度 mg/m3
| 分類 | 燃料收到基灰分Aar,% | 煙氣林格曼黑度 級 | |||||||
| Aar≤10 | 10<Aar≤20 | 20<Aar ≤25 | 25<Aar≤30 | 30<Aar ≤35 | 35<Aar≤40 | Aar>40 | |||
| 670t/h及以上、或在縣及縣以上城鎮規劃區內的火電廠鍋爐 | 150 | 200 | 300 | 350 | 400 | 450 | 600 | 1 | |
| 670t/h以下且在縣規劃區以外地區的火電廠鍋爐 | 500 | 700 | 1000 | 1300 | 1500 | 1700 | 2000 | 1 | |
4.2.4第Ⅲ時段的火電廠鍋爐最高允許煙塵排放濃度按表3規定執行。
表3 第Ⅲ時段的火電廠鍋爐最
| 分類 | 煙塵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
| 在縣及縣以上城鎮規劃區內的火電廠鍋爐 | 200 |
| 在縣規劃區以外地區的火電廠鍋爐 | 500 |
| 第 時段的在縣及縣以上城鎮規劃區內、1997年1月1日后還有10年及以上剩余壽命的火電廠鍋爐 | 600 |
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注(1)剩余壽命=設計壽命-累計運行時間
液態排渣煤粉爐、旋風爐、流化床鍋爐執行表1至表3時,要先將相應的標準值乘以表4中的爐型折算系數K,再作為該種爐型鍋爐的煙塵濃度的標準值。
4.爐型折算系數
| 爐型 | 煤粉爐 | 旋風爐 | 流化床鍋爐 | |||
| 固態排渣 | 液態排渣 | 立式 | 臥式 | 沸騰爐及低循環倍率 | 高循環倍率 | |
| K | 1.0 | 0.7 | 0.5 | 0.3 | 0.5 | 1.0 |
4.2.6 實煙塵排放濃度,應按下式換算為過量空氣系數 為1.7或1.4時的濃度值:
式中:
α‵-實測的除塵器出口過量空氣系數;
α-標準值對應的過量空氣系數,對第Ⅰ、Ⅱ時段,α=1.7;
對第Ⅲ時段,α=1.4;
C‵煙塵-實測的除塵器出口煙塵濃度,mg/m3;
C煙塵-換算到α為1.7或1.4時的實測煙塵排放濃度,mg/m3。
4.3 二氧化硫排放標準
4.3.1火電廠全廠二氧化硫最高礦量按下式計算確定:
式中:
QSO2-全廠二氧化硫允許排放量,t/h
N-全廠煙囪數;
i-煙囪序號(I=1,2,N)
U-各煙囟出上風速的平均值,m/s;
UI-第I座煙囪出口處環境平均風速,m/s;
U10-地面10m高度處平均風速,m/s。采用電廠所在地最近的氣象臺、站最近五年觀測的距地面10m高度處的風速平均值。當時,;
Hg-全廠煙囪等效單源高度,m;
Hsi-第I座煙囪的幾何高度,m;
Hei-第I座煙囪的有效高度,m;
△HI-第I座煙囪煙抬升高度,m。
P-排放控制系數,按表5查取;
m-地區擴散條件指數,按表5查取。
表5 排放控制系數
| 地區 | P | m | ||
| Ⅰ時段 | Ⅱ時段 | Ⅲ時段 | ||
| 城市 | 8.947 | 7.460 | 5.802 | 1.893 |
| 農村 丘陵及其他(1) | 13.421 | 11.936 | 11.936 | 1.893 |
| 平原 | 6.186 | 3.608 | 3.608 | 2.075 |
注:(1)其他地區指山區、海邊及多年平均風速<1.0m/s的地區。
4.3.2 火電廠二氧化硫最高允許排放量按全廠建設規模計算。所采用煙囪高度以240m為極限,由于地形和當地大氣擴散條件需要,煙囪的實際建造高度超過240m時,仍按240計算。
4.3.3 第Ⅲ時段擴、改建項目新、老機組排放控制系數一律采用第Ⅲ時段P值計算全廠二氧化硫最高允許排放量。因擴、改建引起的全廠二氧化硫排放量超標,應削減,實現全廠排放量達標;當超標量大于擴、改建機組二氧化硫產生量的90%為最低限。
4.3.4 使用含硫分小于等于1%的煤炭,全廠二氧化硫排放量超標時,是否在該機組裝設煙氣脫硫裝置,按環境影響報告書批復執行。
4.3.5 第Ⅲ時段新、擴、改建的火電廠,除執行4.3.1條、4.3.2條和4.3.4條的規定外,位于酸雨控制區和二化硫污染控制區內的新擴改建項目,各煙囪二氧化硫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還應按表6的規定執行。當第Ⅲ時段擴、改建機組與第Ⅰ、Ⅱ時段老機組合用一根煙囪排放時,表6中的二化硫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是指擴、改機組的(平均)排放濃度。
表6 第Ⅲ時段火電廠各煙囪SO2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 燃料收到基硫分(%) | ≤1.0 | >1.0 |
最高允許排放濃度(mg/m3) | 2100 | 1200 |
4.3.6 實測的SO2排放濃度,應按下式換算到α為1.4時的濃度值:
式中
α‵-實測的過量空氣系數;
C‵SO2-實測的SO2排放濃度,mg/m3;
CSO2-換算到α=1.4時的實測SO2排放濃度,mg/m3
4.4 氮氧化物排放標準
4.4.1 第Ⅲ時段的火電廠鍋爐氮氧化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按表7規定執行。
表7 第Ⅲ時段的火電廠鍋爐氮氧化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mg/m3)
| 鍋爐額定蒸發量(1) | 煤粉鍋爐 | |
| 液態排渣 | 固態排渣 | |
| ≥1000t/h | 1000 | 650 |
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注:(1)鍋爐額定蒸發量低于1000t/h的暫不要求。
4.4.2 氮氧化物濃度換算
4.4.2.1 實測的氮氧化物體積濃度按下式換算到α為1.4時的濃度值:
式中
α‵-實測的過量空氣系數;
C‵NOx-實測的氮氧化物體積濃度,%或μL/L。
4.4.2.2 本標準規定的氮氧化物質量濃度以NO2計,按下式將體積濃度換算成質量濃度:
μL/L NOx=2.05mg/m3 NOx
4.5 第Ⅲ時段新建火電廠廠址規定
第Ⅲ時段新建火電廠一律不得建在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建在上述地區以外的火電廠,應通過環境影響評價,證實不會對上述地區產生直接影響。
5 監測
5.1 煙氣參照GB/T16157執行。
5.2 第Ⅲ時段新、擴、改建的火電廠,應裝設煙塵連續裝置;在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內的火電廠和其他地區建有煙氣脫硫設施的火電廠應裝設二氧化硫連續裝置;300MW以上機組應裝設氮氧化物監測裝置。第Ⅱ時段火電廠應逐步實現連續監測。
6 標準實施
6.1 本標準由縣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2 位于國務院批準劃定的酸雨控制區、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的火電廠,二氧化硫排放除執行本標準外,還須執行所在控制區規定的總量排放標準。
6.3 火電廠污染物連續監測裝置標準和運行規范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污染物連續監測裝置經認定合格的,其監測數據為法定監測數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