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輕型汽車排放污染物的型式認證和生產一致性檢查試驗的排放標準值及排放控制裝置的耐久性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以點燃式四沖程發動機或壓燃式發動機為動力,最大設計車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輕型汽車。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在本標準中引用即構成本標準的條文,與本標準同效。
GB/T 15089-1994
GB 5181-85
HJ/T 26.1-1999
HJ/T 26.2-1999
HJ/T 26.3-1999
HJ/T 26.4-1999
機動車輛分類
汽車排放物術語和定義
輕型汽車排放污染物測試方法
輕型汽車排放污染物測試方法
輕型汽車排放污染物測試方法
輕型汽車排放污染物測試方法
排氣污染物的測試
曲軸箱氣體排放的測試
燃油蒸發排放的測試 密閉室法
污染控制裝置耐久性時效試驗
當上述標準被修訂時,應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述定義:
3.1 輕型汽車
輕型汽車是指最大總質量不超過3.5t的M1類、M2類和N1類車輛。
3.2 M1類車
至少有四個車輪,或有三個車輪且廠定最大總質量超過1t,除駕駛員座位外,乘客座位不超過8個的載客車輛。
3.3 M2類車
至少有四個車輪,或有三個車輪且廠定最大總質量超過1t,除駕駛員座位外,乘客座位超過8個,且廠定最大總質量不超過5t的載客車輛。
3.4 N1類車
至少有四個車輪,或有三個車輪且廠定最大總質量超過1t,廠定最大總質量不超過3.5t的載貨車輛。
3.5 第一類車
設計數不超過6人(包括司機),且最大總質量≤2.5t的M1類車(即通常所指的轎車)。
3.6 第二類車
本標準適用范圍內除第一類車以外的其他所有輕型汽車。
3.7 基準質量(RM)
基準質量是指整車整備質量加100kg質量。
3.8 最大總質量(GVM)
最大總質量是指汽車制造廠規定的技術上允許的車輛最大質量。
3.9 氣體污染物
氣體污染物是指一氧化碳(CO)、碳氫化合物(HC)及氮氧化物(NOx)。碳氫化合物以碳(C)當量表示,碳氫比為1:1.85。氮氧化物以二氧化氮(NO2)當量表示。
3.10顆粒物(PM)
顆粒物是指按規定所描述的取樣方法,在最高濕度為52℃稀釋排氣中,由過濾器收集到的固態或液態微粒。
3.11排氣排放(污染)物
對以點燃式發動機為動力的車輛,是指排氣管排放的氣體污染物;對以壓燃式發動機為動力的車輛,是指排氣管排放的氣體污染物和顆粒物。
3.12蒸發排放物
蒸發排放物是指除汽車排氣管排放以外,從車輛排出的所有碳氫化合物的蒸發損失。
3.13曲軸箱排放物
指從發動機曲軸箱排放到大氣中的氣體污染物。發動機曲軸箱是指發動機內部或外部的空間,以內部或外部的管道與油底殼接通,氣體或蒸氣可從此通道逸出。
3.14發動機排量
對往復活塞式發動機,指的是發動機的公稱氣缸工作容積;對轉子式發動機,指的是2倍的發動機公稱氣缸工作容積。
3.15排放控制裝置
指的是車輛用于控制和限制排氣管排放和蒸發排放的裝置。
3.16當量慣量
是指在底盤測功機上用慣量摸擬器摸擬汽車行駛中移動和轉動慣量時所相當的基準質量。
4 型式認證的申請
4.1 一種車型的型式認證申請應由制造廠或其法定代表提出,提交的內容包括該車型冷起動后排氣污染排放、燃油蒸發污染物排放、曲軸箱污染物排放和排放控制裝置的耐久性等指標。
4.2 按本標準的附錄要求提交有關技術資料,進行型式認證擴展時,需提供相關的其它型式認證復印件及測試數據,以支持認證擴展和確定劣化系數。
4.3 必須提交一輛要進行型式認證的樣車給負責型式認證的技術檢測部門,按本標準5所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
5 型式認證試驗及其標準值
5.1 概述
5.1.1 對于容易影響車輛排氣管排放和蒸發排放性能的部件的設計、制造和安裝,必須保證車輛在正常使用過程中,在部件受到振動的情況下,仍能達到本標準的要求。
本標準要求制造廠必須采取一定的技術措施,保證車輛在正常使用期限和正常使用條件下,有效地消減排氣管污染物排放和燃油蒸發排放。
如果車輛的催化轉化器系統中使用了氧傳感器,必須采取相應措施以保證車輛在一定速度和加速度時,理論空燃比(λ)仍能有效控制。
5.1.2 以點燃式發動機為動力的車輛,必須設計為適合使用符合國家標準所規定的市售無鉛汽油。以壓燃式發動機為動力的車輛,必須設計為適合使用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市售車用柴油。
5.2 型式認證試驗要求與標準值
5.2.1 型式認證試驗要求
不同類型車輛在型式認證時要求進行的試驗見表1。
表1 型式認證的試驗要求
型式認證試驗 | 點燃式發動機車輛 | 壓燃式發動機車輛 | ||
第一類車 | 第二類車 | 第一類車 | 第二類車 | |
排氣排放物試驗 | 進行 | 進行 | 進行 | 進行 |
曲軸箱排放物試驗 | 進行 | 進行 | - | - |
蒸發排放物試驗 | 進行 | 進行 | - | - |
排放控制裝置耐久性試驗 | 進行 | 進行 | 進行 | 進行 |
5.2.2 型式認證試驗排放標準值
5.2.2.1 排氣排放物試驗標準值
第一類車的排氣排放物型式認證試驗排放標準值見表2。
表2 第一類車型式認證試驗標準值 單位:g/km
實施階段 | 污染物 | 排放標準值 | |
第一階段: 2000年1月1日至 2004年6月30日 | CO | 2.72 | |
| 0.97 (直噴式柴油機:1.36) | ||
PM1)2) | 0.14 (直噴式柴油機:0.20) | ||
第二階段: 2004年7月1日開始 | CO | 點燃式發動機 | 2.20 |
壓燃式發動機 | 1.00 | ||
| 點燃式發動機 | 0.50 | |
壓燃式發動機 | 0.70 (直噴式柴油機:0.90) | ||
PM3) | 壓燃式發動機 | 0.08 (直噴式柴油機:0.10) | |
注:1)表中所列的以直噴式柴油機為動力的車輛的排放限值的有效期為2年。
2)只適用于以壓燃式發動機為動力的車輛。
3)表中所列的以直噴式柴油機為動力的車輛的排放限值的有效期為4年。
第二類車的排氣排放物型式認證試驗排放標準值見表3。
5.2.2.2 曲軸箱排放物試驗標準值
發動機的曲軸箱通風系統不允許有任何氣體泄漏入大氣。
5.2.2.3 蒸發排放物試驗標準值
蒸發排放物應不超過2g/次試驗。
5.2.2.4 排放控制裝置的耐久性要求
表3 第二類車型式認證試驗標準值 單位:g/km
基準質量 (RM),kg | RM≤1250 | 1250<RM≤1700 | RM>1700 | ||
第一階段 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 | CO | 2.72 | 5.17 | 6.90 | |
| 0.97 (直噴式柴油機: 1.36) | 1.40 (直噴式柴油機: 1.96) | 1.70 (直噴式柴油機: 2.38) | ||
PM1)2) | 0.14 (直噴式柴油機: 0.20) | 0.19 (直噴式柴油機: 0.27) | 0.25 (直噴式柴油機: 0.35) | ||
第二階段 2005年7月1日開始 | CO | 點燃式發動機 | 2.20 | 4.00 | 5.00 |
壓燃式發動機 | 1.00 | 1.25 | 1.50 | ||
| 點燃式發動機 | 0.50 | 0.60 | 0.70 | |
壓燃式發動機 | 0.70 (直噴柴油機: 0.90) | 1.00 (直噴式柴油機: 1.30) | 1.20 (直噴式柴油機: 1.60) | ||
PM3) | 壓燃式發動機 | 0.08 (直噴式柴油機: 0.10) | 0.12 (直噴式柴油機: 0.14) | 0.17 (直噴式柴油機: 0.20) | |
注:1)表中所列的以直噴式柴油機為動力的車輛的排放限值的有效期為1年。
2)只適用于以壓燃式發動機為動力的車輛。
3)表中所列的以直噴式柴油機為動力的車輛的排放限值的有效期為3年。
5.2.2.4.1 耐久性要求
本標準適用范圍內的所有車輛,其排放控制裝置的耐久性要求為80000km。
按照HJ/T26.4-1999進行耐久性試驗時,在試驗開始(0km)和每隔10000km(±400km)或更快的頻率,以固定的間隔直至行駛到80000km,應依據HJ/T26.1-1999規定的方法進行排氣污染物測試,測試結果應符合本標準5.2.2.1中表2或表3規定。
5.2.2.4.2 劣化系數的確定
按照5.2.2.4.1所述方法進行耐久性試驗,將所有的排氣排放測試結果作為行駛距離的函數進行繪圖,行駛距離圓整到最近的公里數。利用最小二乘法計算所有數據點的最佳擬合直線,不考慮0km的試驗結果。只有在這條直線上對應6400km和80000km的排放值符合5.2.2.1規定的標準值時,數據可以用于計算劣化系數(DF),若最佳擬合直線超出了適用的標準值,且直線的斜率為負值(6400km的插入值大于80000km的插入值),但80000km時的真實排放值低于標準值,則數據仍可接受。
對每一種污染物i可以通過下式計算排氣排放的劣化系數(DF):
式中:Mi1-6400km插入點對應的污染物 i 的排放測試結果,用g/km表示;
Mi2-80000km插入點對應的污染物i的排放測試結果,用g/km表示。
這些插入值至少保留到小數點后四位,再兩者相除,得到劣化系數。劣化系數的結果應圓整到小數點后三位。如果劣化系數小于1,則視其為1。
制造廠既可以采用耐久性試驗的方法確定劣化系數,也可以直接使用表4中的劣化系數替代耐久性試驗結果,來進行排氣排放物試驗結果的耐久性修正。
劣化系數既用于5.3.1中型式認證結果的判定,也用于7.3.2中生產一致性檢查結果的判定。
表4 劣化系數
車輛種類 | 劣化系數(DF) | ||
CO | HC+NOx | PM1) | |
以點燃式發動機為動力的車輛 | 1.2 | 1.2 | - |
以壓燃式發動機為動力的車輛 | 1.1 | 1.0 | 1.2 |
往:1)只適用于以壓燃式發動機為動力的車輛
5.3判定規則
5.3.1 排氣排放物的試驗結果采用下述規則進行判定:
V1i,、V2i, V3i,分別代表i種污染物1、2、3次試驗結果;Li代表i種污染物的標準值。
5.3.1.1.試驗應該重復進行三次。對給定基準質量的車輛,每次試驗結果乘以5.2.2.4所確定的劣化系數(DF)后(其數值以V1i、V2i、V3i表示)應小于表2或表3中的標準值。即三次測試中,每次每種污染物V1i<Li;V2i<Li;V3i<Li;則認為合格。
5.3.1.2如果三種污染物的V1i≤0.70Li,則只進行一次試驗,就認為合格。
5.3.1.3如果三種污染物的V1i≤0.85Li,則只要其中有一種污染物V1i>0.7Li,則要進行第二次試驗,如果三種污染物的V2i<Li,每種污染物的V1i+V2i<1.70Li,則只要進行二次試驗就認為合格。
5.3.1.4 如果三次重復試驗結果,每一種污染物的算術平均值(V1i+V2i+V3i)/3<Li,并允許在三次試驗中,每種污染物有一次Vni<1.10Li,則也認為合格。
5.3.1.5著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則可根據制造廠的要求,將試驗追加到10次,再根據10次試驗結果的平均值作出結論:
(1)第一次測試中,V1i>1.10Li
(2)前二次測試中,V2i>1.10Li;或Li≤V1i≤1.10Li且Li≤V2i≤1.10Li
(3)三次測試中, V3i>1.10Li;或Li≤V1i≤1.10Li且Li≤V3i≤1.10Li;或Li≤V2i≤1.10Li且Li≤V3i≤1.10Li
當10次試驗結果的平均值Vi=( V1i+V2i+V3i+.......V10i)/10<Li時,認為合格,否則認為不合格。
5.4 試驗方法
5.4.1 排氣排放物試驗
按HJ/T 26.1一1999的規定進行。
5.4.2曲軸箱排放物試驗
按HJ/T26.2一1999的規定進行。
5.4.3蒸發排放物試驗
第一階段按GB/T 14763一93規定的方法進行;
第二階段按HJ/T26.3一1999規定的方法進行。
5.4.4排放控制裝置耐久性試驗
按HJ/T 26.4一1999的規定進行。
6 型式認證的擴展
6.1與排氣污染物相關的擴展(排氣排放物試驗)
6.1.1 基準質量不同的車型
當不同車型僅僅基準質量有區別時,已通過認證的車型在下述條件下可擴展到其他車型:
6.1.1.1 第一類車的認證僅可擴展到下列車型;其基準質量所對應的當量慣量為已通過型式認證車輛的當量慣量相鄰大一組慣量或所有小慣量的擴展。
6.1.1.2 對于第二類車,若待擴展車型的基準質量需要使用的飛輪,其慣性質量小于已通過認證車型的飛輪,且已通過認證車型所排放的污染物滿足待擴展車型規定的標準值要求,則可以認可該擴展。
6.1.2 總傳動比不同的車型
當不同車型僅僅傳動比有區別時,已通過認證的車型在下述條件下可擴展到其他車型:
6.1.2.1 對排氣排放物試驗中所用到的每一個傳動比,按下式確定其比率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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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V1-已通過認證車型的速度;
V2-待擴展車型的速度。
發動機轉速為1000r/min。
6.1.2.2 如果第一傳動比的E≤8%,則不必進行排氣排放物試驗,可將認證擴展.
6.1.2.3 如果至少有一個傳動比E>8%,而且第一個傳動比的E≤13%,則必須重復排氣排放物試驗,但該試驗可在制造廠選擇的試驗室進行,試驗室應得到負責型式認證的權威機構的認可。該試驗報告需提交負責型式認證試驗的技術檢測部門。
6.1.3 基準質量和總傳動比均不同的車型
若滿足6.1.1和6.1.2的所有條件,則已通過型式認證的車型可向只有基準質量和總傳動比不同的車型擴展.
6.1.4 若一種車型是依據6.1.1-6.1.3通過認證的,則這種認證不允許再向其他車型擴展.
6.2 與燃油蒸發排放相關的擴展(蒸發排放物試驗)
6.2.1 對于裝有蒸發排放控制系統的車型,型式認證可在下列情況下擴展;
6.2.1.1 供油/空氣計量系統(如單點噴射、化油器等)的基本原理必須相同。
6.2.1.2 油箱的形狀和材料以及液體燃油管必須相同,對最不利于蒸發控制的截面和管長組合須進行測定。能否使用不同的液/氣分離器,由負責型式認證的技術檢測部門決定。油箱的體積相差不能超出±10%,油箱安全閥的設置必須相同。
6.2.1.3 存儲油箱蒸氣的方法必須相同,例如收集器的形式和體積,儲存介質,氣濾裝置(如果用于蒸發排放控制)等。
6.2.1.4 化油器浮子室的燃油體積必須在10ml以內。
6.2.1.5 脫附已儲存蒸氣的方法必須相同(如空氣流量,開始點或行駛循環中的脫附量)。
6.2.1.6 燃油計量系統的密封和通風方式必須相同。
6.2.2 允許在以下方面有區別:
(i)發動機排量;
(ii)發動機功率;
(iii)自動或手動變速器,兩輪或四輪驅動;
(iv)車身類型;
(v)車輪和輪胎尺寸。
6.3 與排放控制裝置耐久性相關的擴展(排放控制裝置耐久性試驗)
6.3.1 如果不同車型的發動機/排放控制系統屬同一組合,則型式認證可在這些車型之間擴展。不同車型的下述參數相同或在規定的限值范圍內,則認為這些車型屬于同一個發動機/排放控制系統組合。
6.3.1.1 發動機
(i)氣缸的數目;
(ii)發動機的排量(±15%)
(iii)氣缸體的結構:
(iv)氣門數量;
(v)燃料系統;
(vi)冷卻系統的類型;
(vii)燃燒過程。
6.3.1.2 排放控制系統
Ⅰ.催化轉化器
(i)催化轉化器與催化單元數目;
(ii)催化轉化器的大小和形狀(體積±10%);
(iii)催化活性的類型(氧化型,三元型,……);
(iv)貴金屬含量(相同或更高);
(v)貴金屬比例(±15%);
(vi)載體(結構和材料);
(vii)孔密度;
(viii)催化轉化器的外殼類型;
(ix)催化轉化器的安裝位置(在排氣系統中的位置和尺寸,應使催化轉化器的入口處溫度差不大于50K)。
Ⅱ.空氣噴射裝置
(i)有或無;
(ii)類型(空氣脈沖,空氣泵,……);
Ⅲ.廢氣再循環裝置(EGR):有或無。
6.3.1.3 慣量級別:當量慣量可比原當量慣量小,或僅比原當量慣量大一組。
6.3.1.4 以下方面允許不同:車身類型、變速器(自動或手動)以及車輪或輪胎尺寸。
7 生產一致性檢查試驗及標準值
7.1檢查內容
生產一致性檢查可對排氣排放物試驗、曲鈾箱排放物試驗、蒸發排放物試驗的全部或部分內容進行檢查。
按照(HJ/T 26.1-1999)中5.1.1的規定,新車有3000km磨合的要求。如果生產廠家要求減少新車磨合,負責生產一致性檢查的檢測機構經生產廠家同意,可以對行駛里程小于3000 km的車輛進行排氣排放物試驗、曲軸箱排放物試驗和蒸發排放物試驗。
7.2排氣排放物試驗
7.2.1生產一致性檢查試驗標準值
第一類車的排氣排放物生產一致性檢查試驗排放標準值見表5。在2000年7月1日之前,第一類車的生產一致性檢查試驗標準值仍按原國家標準GB14761.1一93的規定執行。
第二類車的排氣排放物生產一致性檢查試驗排放標準值見表6。2001年9月30日之前,第二類車的生產一致性檢查試驗標準值仍按原國家標準GB14761.1一93的規定執行。
7.2.2試驗方法
排氣排放物生產一致性檢查試驗方法按5.4.1的規定進行。
7.2.3判定規則
7.2.3.1對任意抽取的車輛,按第5.4.1條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使用5.2.2.4確定的劣化系數。試驗次數、試驗結果與表5或表6中標準值的關系,按5.3.1.1~5.3.1.4條規定判定。
表5 第一類車生產一致性檢查試驗標準值 單位:g/km
實施階段 | 污染物 | 排放標準值 | |
第一階段: 2000年7月1日~ 2005年6月30日 | CO | 3.16 | |
| 1.13 (直噴式柴油機:1.58) | ||
PM1)2) | 0.18 (直噴式柴油機:0.25) | ||
第二階段: 2005年7月1日開始 | CO | 點燃式發動機 | 2.20 |
壓燃式發動機 | 1.00 | ||
| 點燃式發動機 | 0.50 | |
壓燃式發動機 | 0.70 (直噴式柴油機:0.90) | ||
PM3) | 壓燃式發動機 | 0.08 (直噴式柴油機:0.10) | |
注:1)表中所列的以直噴式柴油機為動力的車輛的排放限值的有效期為2年。
2)只適用于以壓燃式發動機為動力的車輛。
3)表中所列的以直噴式柴油機為動力的車輛的排放限值的有效期為4年。
表6 第二類車生產一致性檢查試驗標準值 單位:g/km
基準質量 (RM)kg | RM≤1250 | 1250<RM≤1700 | RM>1700 | ||
第一階段: 2001年10月1日~2006年6月30日 | CO | 3.16 | 6.00 | 8.00 | |
| 1.13 (直噴式柴油機: 1.58) | 1.60 (直噴式柴油機: 2.24) | 2.00 (直噴式柴油機: 2.80) | ||
PM1)2) | 0.18 (直噴式柴油機: 0.25) | 0.22 (直噴式柴油機: 0.31) | 0.29 (直噴式柴油機: 0.41) | ||
第二階段: 2006年7月1日開始 | CO | 點燃式發動機 | 2.20 | 4.00 | 5.00 |
壓燃式發動機 | 1.00 | 1.25 | 1.50 | ||
| 點燃式發動機 | 0.50 | 0.60 | 0.70 | |
壓燃式發動機 | 0.70 (直噴式柴油機: 0.90) | 1.00 (直噴式柴油機: 1.30) | 1.20 (直噴式柴油機: 1.60) | ||
RM3) | 壓燃式發動機 | 0.08 (直噴式柴油機: 0.10) | 0.12 (直噴式柴油機: 0.14) | 0.17 (直噴式柴油機: 0.20) | |
注:1)表中所列的以直噴式柴油機為動力的車輛的排放限值的有效期為1年。
2)只適用于以壓燃式發動機為動力的車輛。
3)表中所列的以直噴式柴油機為動力的車輛的排放限值的有效期為3年。
7.2.3.2如果按照7.2.3.1抽取的一輛車不能達到表5或表6中生產一致性檢查標準值的要求,制造廠可以要求從成批生產的車輛中抽取若干輛車,包括原來抽取的那輛車進行測定。樣車的數量n由制造廠確定,除原來抽取的那輛車外,其余樣車每輛均應進行1次5.4.1條規定的試驗。
對原來抽取的那輛車應以三次試驗的算術平均值作為測試結果。將在n輛樣車上進行的四種排氣污染物排放測試的結果分別求出算術平均值(
)和標準偏差S。如能滿足下列條件則認為該成批生產是滿足一致性要求的。

式中:Li棗表5或表6規定的排氣污染物標準值;
k棗根據n確定的統計因數,其數值見表7;
x棗n輛樣車中任何一輛的測試結果。
表7 統計因數
n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k | 0.973 | 0.613 | 0.489 | 0.421 | 0.376 | 0.342 | 0.317 | 0.296 | 0.279 |
n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k | 0.265 | 0.253 | 0.242 | 0.233 | 0.224 | 0.216 | 0.210 | 0.203 | 0.198 |
如果n≥20,k=0.860/![]()
如果抽取的車輛檢測結果不符合上述7.2.3.1、的要求,或者未能通過上述7.2.3.2規定的試驗,則可以撤消按本標準對該車型所做的型式認證結論。
7.3其它試驗
7.3.1從生產的系列車輛中抽取任何一輛車進行曲軸箱排放物檢查試驗,測試條件及測試方法應與5.4.2相同,標準值要求與5.2.2.2相同。
7.3.2按照5.4.3規定的方法進行蒸發排放物試驗的生產一致性檢查,測試車輛的平均蒸發排放量不得超過5.2.2.3型式認證標準值。
8 標準的實施
由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監督本標準的實施。
申報材料要求
按下述清單提交所有適用項目的資料,列出目錄并一式3份。示意圖應細節充分,比例合適,用A4幅面表達或折成A4紙大小。涉及微處理器控制功能時,應提供相關的性能資料。
0.
0.1
0.2
0.3
0.3.1
0.4
0.5
0.6
1.
1.1
1.2
2.
2.1
2.2
3.
3.1
3.1.1
3.2
3.2.1
3.2.1.1
3.2.1.2
3.2.1.2.1
3.2.1.2.2
3.2.1.3
3.2.1.4
3.2.1.5
3.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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